深入學習貫徹《監察法》 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
對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院長童德華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已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監察法》,主要把握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系統觀念、堅持科學修法等原則,聚焦實踐反映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為解決實踐問題提供法律依據。
本期我們邀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院長童德華,結合個人體會介紹《監察法》修改的背景意義、主旨要義、實踐要求等方面內容。
——編者
問: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決定》。請問應如何認識《監察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答:我認為,修改《監察法》十分及時、非常必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關注修改的意義。
第一點,進一步貫徹黨中央關于反腐敗的重大決策部署。眾所周知,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作出了明確部署。修法就是為了進一步完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增強監察全覆蓋的有效性,尤其是完善監察機關派駐制度,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等。
第二點,鞏固反腐敗成果。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取得了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監察機關在實踐中積累了很多寶貴經驗,本次修法就是要把在黨中央領導下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積累的寶貴經驗制度化,將實踐成果上升為法律規定,為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長久法治動力。
第三點,提高反腐效能。必須承認,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仍然嚴峻復雜。腐敗存量尚未清除,增量還在持續發生,鏟除腐敗滋生土壤和條件任務仍然艱巨繁重。根據反腐敗斗爭的新形勢新任務,必須提高監督執法工作的精準性、實效性,就要打通理順制度堵點難點,同時要堅持授權和控權相結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如擴大監察權限授權范圍,優化留置期限,完善反腐敗的手段措施等等。
第四點,深化法治監察。監察體制改革還有一個重要成果,即法治監察的理念深入人心,成為廣大監察工作人員的共識。通過修法完善監察程序、嚴格批準權限,健全監察機關內控機制,嚴格對監察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推動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強化監察法治的理念認同,夯實監察法治的制度基礎。
問:《監察法》是監察機關開展監督執法工作的制度依據,集中體現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的要求。請問修改后的《監察法》如何強化監察法治理念,促進在法治軌道上深化反腐敗斗爭?
答:我認為,強化監察法治理念固然要靠口頭宣講,但要點有二,一是思想認同,二是見諸行動。
首先,要認真領悟監察法治理念的地位和重要性,重視監察法治的兩個重要內容。一是人權保障。人權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法治是實現人權的最好保障方式。為貫徹憲法關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在監察工作原則中增寫“尊重和保障人權”,并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細化為“保障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彰顯了監察工作要依法保障人權的鮮明立場。二是程序正義。法治要以人民群眾看得見的方式運行,就要強調程序正義,監察調查程序正義是監察法治化的基本前提。2018年通過的《監察法》對于監察調查的某些程序的設置,如調查措施的銜接、轉化等存在不完善之處,根據實踐需要有優化的必要。本次修法進一步完善監察調查措施的種類、條件和要求,旨在推進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職責,將監察法治理念落實到工作實踐當中。
其次,要將監察法治理念貫徹到反腐敗斗爭中去。本次修改《監察法》,完善監察調查措施,將人權保障理念落實到《監察法》關于調查取證、措施適用、救濟機制等制度中,這些舉措就是為了彰顯反腐敗既要追求實體正義,也要重視程序正義。監察機關在工作中務必要遵循法定權限和法定條件,審慎用好監察調查強制措施,把留置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權利保障到位。需要指明一點,《監察法》的實施與其他法律的實施要同步協調。為了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本次《監察法》修改對監察機關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作出了專門規定,體現了對《憲法》《民法》《公司法》等法律所確定的公民、企業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的重視。
問:新修改的《監察法》自今年6月1日起實施。應該如何把握《監察法》修改的主旨要義和實踐要求?
答:我認為,2018年制定的《監察法》總體上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立法理念,重在為監察權提供基本的法律制度,做到監察工作于法有據。本次修改《監察法》堅持理念創新和制度創新同步推進,總結《監察法》實施以來在推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新舉措新經驗,重視監察法治實施的質效,構建了在保障人權的基礎上提升監察效能的監察基本制度,如不僅規定了有利于提升監察效率的調查措施,也規定了各種調查措施的決定條件、時限,同時還規定了監察調查措施的轉換條件和方式等等,將立法目的明確落實到各項具體制度的設計之中,展現出我國《監察法》的現代化與法治化目的。此外,為了更好學習理解《監察法》,更好貫徹落實《監察法》,我認為,除了從《監察法》條文本身理解該法之外,還應從如下方面更全面、更系統地理解和把握《監察法》。
一是政治領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關鍵在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黨的自我革命就是按照黨章和各種黨內法規要求,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清除和懲治黨內腐化變質分子,保證公共權力正確運行。可見監察法作為反腐敗的重要法律,立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嚴肅性,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實施。
二是系統領悟。要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著眼如何更好發揮監察功能。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履行對所有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使命。監察機關應將監察工作放在國家建設和國家治理的系統中,把握其工作方向,明確工作重心、監督重點和工作任務,不斷優化工作方式。
三是法治領悟。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人民群眾長期以來共同追求的崇高理想。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改革開放越深入越要強調法治”。法治強調保障權利和約束公權力,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監察機關應堅持法治信念,增強責任心,忠實履職盡責,用好法律賦予的各項權能,嚴肅查處各類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問題,督促廣大公職人員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問: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請問您對紀檢監察機關貫徹實施《監察法》,有哪些意見建議?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如何更好踐行修改后《監察法》的要求,無疑是當下每個監察工作人員應當思考的問題。我認為如下幾點要置于實踐的突出位置。
第一點,要通過各種形式的教育和學習,強化監察法治理念。要結合歷史、理論和典型案例,進一步闡明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性和急迫性。
第二點,要細化權利保障制度,為監察法治落實提供可操作的規范。監察法為權利保障確定了基本要求,如何實現這些基本要求,還有賴于監察機關嚴格落實監察立案、證據調查、強制措施的決定、立案審查等環節相關規定,一方面通過嚴格執行調查取證、措施適用、救濟機制等制度要求,充分保護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的人身權、知情權、財產權、申辯權、申訴權以及申請復審復核權等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制定更具體的程序執行標準和要求,追求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統一,實現正義與效率的統一。我建議,監察機關還應以《監察法》修訂為契機,在可能的情況下積極探索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之間的會商機制,以形成較為一致性的工作標準,減少實踐分歧,增進工作質效。
第三點,要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和工作要求。如修改后的《監察法》豐富完善了監察派駐、派出制度,創設了監察再派出制度。監察再派出制度為國家監察工作注入新的動能,有利于實現監察權向下延伸。但是需要注意到,目前有些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業,如應急管理,對于基層的再派駐還存在空白,后續可以考慮通過監察解釋方式予以完善。再如,本次修法進一步豐富反腐敗工具箱,新增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三項監察強制措施。它們無疑與原有的留置措施一起,形成輕重結合、配套銜接、環環相扣的監察強制措施體系。實踐中,監察機關要用好這些新增的監察強制措施,既應對好復雜情況,又減少不必要的留置措施適用。所以,監察機關內部要采取有力舉措保證監察程序要求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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